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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3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建君、苏建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07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苏建君,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建财,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系苏建君之弟。被执行人:苏衍池,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桂治,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苏衍池之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与苏建君、苏建财、苏衍池、苏桂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4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5180.5元,由苏建君、苏建财、苏衍池、苏桂治承担。因苏建君、苏建财、苏衍池、苏桂治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二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建君、苏建财、苏衍池、苏桂治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支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81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6)闽0481执2670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6)闽0481执2670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叶祖泉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