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朱炳礼与被告李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炳礼,李军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民初585号原告朱炳礼,男。被告李军辉,男。原告朱炳礼与被告李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十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炳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朱炳礼负担。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