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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壮、刘玮俊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壮,刘玮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壮,男,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门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玮俊,男,199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门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原审法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24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壮、刘玮俊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鄂900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壮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判处刘玮俊有期徒刑一年。原审被告人王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壮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壮及原审被告人刘玮俊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壮撤回上诉。仙桃市人民法院(2017)鄂9004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志军审判员  肖志祥审判员  印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