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财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玉军、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军,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财保115号申请人赵玉军,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申请人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内泰源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士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并提供财产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王瑞娟为本案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明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景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守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