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丽水市兴和副食品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丽水市兴和副食品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初573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太和岗路**号***房。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市兴和副食品超市。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天宁工业区庆春路***号。经营者:尚兴和,男,195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市兴和副食品超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洋审 判 员  金红萍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