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某,翁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5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某某,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翁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被上诉人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杨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剩余5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继锋审 判 员 张效虎代理审判员 王军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