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681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利新与被告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新,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918号原告:宋利新,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立凤,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范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积慧,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利新与被告东港东洋物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利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