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爱军、王文生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爱军,王文生,岳颜军,李学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财保121号申请人:张爱军,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王文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申请人:岳颜军,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申请人:李学平,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张爱军、王文生、岳颜军与被申请人李学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爱军、王文生、岳颜军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平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爱军、王文生、岳颜军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50000元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爱军、王文生、岳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学平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杨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雨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