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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2558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冬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2558号之六申请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玉川,男,111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商行新区支行客户经理,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苏冬霞,男,1979年8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2453号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冬霞的银行存款5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