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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德保县人民法院、陆瑞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保县人民法院,陆瑞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德保县人民法院,德保县被执行人:陆瑞卿,男,住所地德保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4执143号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024执143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其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铭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