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覃道贤与重庆银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传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道贤,王传模,重庆银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224号原告:覃道贤,男,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河,重庆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传模,男,195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银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丹龙路2号骄阳阁2单元1层1-2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祝新民,董事长。原告覃道贤与被告王传模、重庆银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覃道贤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道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道贤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覃道贤负担。审判员 任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