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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4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艳与被告李肇侠、刘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艳,李肇侠,刘宗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322民初4618号原告:杨春艳,女,1975年11月23日生,汉族,郯城县人民路***号*号楼*单元***室,居民。被告:李肇侠,女,1976年06月11日生,汉族,郯城县恒通化工氯碱厂,职工。被告:刘宗友,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人民路***号**号楼*单元***室,居民。原告杨春艳与被告李肇侠、刘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93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被告承包土地缺少资金,二被告李肇侠、刘宗友分别于2016年5月、2016年6月、2016年7月2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2万元和12.3万元,使用期均约定为一年,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上述借款共计29.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能偿还,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9.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二被告李肇侠、刘宗友于2018年1月1日前向原告杨春艳清偿借款29.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5695元,保全费2020元,由二被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政审 判 员  肖 健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解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