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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李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李启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3827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585700773A。法定代表人周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仁爽,男,汉族,1989年9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启斌,男性,汉族,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与李启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要求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开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大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砾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