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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丰绪波与王希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绪波,王希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375号原告丰绪波,男,197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全,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希训,男,196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原告丰绪波与被告王希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绪波以双方纠纷已在另案中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绪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绪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8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43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丰绪波负担。审判长  隋立军审判员  陶志胜审判员  韩桂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