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开化与含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化,含山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行初88号原告李开化,男,汉族,1981年8月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储运路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褒禅山路行政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2331537-2。法定代表人田昕,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强,该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思远,安徽吴楚律��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化诉被告含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因原告李开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开化负担。审判长 叶 毅审判员 袁国庆审判员 焦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亮亮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