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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秦基阳与杨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基阳,杨其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03民初1123号原告:秦基阳,男,壮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健,广西幸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其海,男,汉族,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防城港市防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基阳诉被告杨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基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秦基阳负担。审判员  蒋艳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