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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行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素英与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英,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02行初415号原告王素英,女,满族,1960年5月2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原告王素英诉被告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确认养老保险缴费数额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荆彤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英负担。审判员 荆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彤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