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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姜昊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246号申请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甲16号。法定代表人:刘泽英,系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管罡,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姜昊,男,1981年3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姜昊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姜昊名下银行存款354848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注册资本50019925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昊名下银行存款3548489.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剧利军审判员  闫 谱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涛梁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