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2民初3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与刘大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刘大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3148号原告: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刘海彬,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滨。被告:刘大彬。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俊勇,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与被告刘大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滨州市锻压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