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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燕辉、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辉,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陈燕辉,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工业园。机构代码:75177686-2。法定代表人:时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辉与被执行人山东天时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2017)鲁17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7114元;2、案件受理费1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菏泽市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且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公司法人目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7民终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