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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5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约克与舒龙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约克,舒龙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5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约克,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执行人舒龙民,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现住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约克与被执行人舒龙民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潘 毅审判员  姚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卓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