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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10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丽萍与刘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丽萍,刘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954号原告:孙丽萍,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瑞,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9号天龙大厦5层。负责人:王东福。原告孙丽萍与被告刘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孙丽萍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丽萍因自行与被告协商纠纷,被告自觉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214元减半收取计1607元,由原告孙丽萍负担。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