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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3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秀云、杨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云,杨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28-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铭才(系李秀云之子)。被执行人:杨俊荣,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秀云与杨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