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秀云、杨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云,杨俊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28-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铭才(系李秀云之子)。被执行人:杨俊荣,女,194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秀云与杨俊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代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耿玉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