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士强与胡惠霞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强,胡惠霞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5838号原告:张士强,男,回族,1957年7月20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告:胡惠霞,女,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张士强诉被告胡惠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士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士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士强负担。审判员 张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