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侯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106号罪犯侯彬,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秀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莆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4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侯彬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侯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侯彬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7月30日至2022年1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