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李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李秋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71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温陵路157-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856234947K。主要负责人:庄祖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悦悦,女,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员工。被告:李秋东,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李秋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以其欲与被告李秋东进行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小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