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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凤友、叶祖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友,叶祖旺,叶祖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4执239号移送执行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凤友,男,汉族,1969年5月10日出生,中专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叶祖旺,男,汉族,1944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叶祖福,男,汉族,1951年11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王凤友、叶祖福、叶祖旺犯贪污罪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因被执行人王凤友部分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叶祖旺出狱后长期住院治病,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叶祖福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职权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胡先武审 判 员  姜 浩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鲁胜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