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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颜凡财与张占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凡财,张占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173号原告:颜凡财,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张占全,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颜凡财诉被告张占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凡财,被告张占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凡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新鸽老年三轮车一辆及一年的损失费。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仅要求被告返还新鸽老年三轮车一辆。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6日,其和妻子王秋萍去大路后沟给马家张和莲拉种羊回来经过大路街,被告张占全和赵金霞光天化日下把其的老年三轮车抢走。当时张合莲说用人家的车你不能抢走,被告张占全说不管谁的车都不行,后来张合莲的儿子马张成赶到现场向被告张占全要车,被告张占全不给,说不管谁的车,只要是其开的,都要抢。被告张占全辩称,其不同意返还,原告把欠其的钱归还,其就把车归还。原告的三轮车确实是在其处放着。当时其向原告讨要饲料款,就先将车钥匙拔走,协商让原告村长来协调,后来村长没来,原告就把车留下,自己走了,就是想用车顶账。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原告于2016年2月6日,将被告所有的新鸽老年三轮车强行扣留。被告要求归还,被告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被告认可因与原告有经济纠纷将原告的新鸽老年三轮车扣留,且现存放于被告处,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个人侵占或非法扣押。被告扣押原告所有的新鸽老年三轮车,已构成侵权,原告要求返还,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占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颜凡财所有新鸽老年三轮车一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英涛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人民陪审员  赵元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