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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翟��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东良,兄弟同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翟东良,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县。被执行人兄弟同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法定代表人杨兰兰。翟东良与兄弟同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16】第54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兄弟同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翟东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受理该案,执行标的额为2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机构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兄弟同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未找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处所及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翟东良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被执行人兄弟同盟(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翟东良债权2500元未能受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凯声审 判 员  申晓虎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