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成军、李加国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军,李加国,刘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军,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李加国,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刘纯刚,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成军与被执行人李加国、刘纯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成军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203执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弭 强审判员 卢生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