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8035顾鹏翔与庄怀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鹏翔,庄怀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035号原告:顾鹏翔,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冬梅,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怀干,男,199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原告顾鹏翔与被告庄怀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顾鹏翔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鹏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顾鹏翔负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宏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