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2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超市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2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法定代表人李勇。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超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经营者向某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5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超市名下价值人民币48250.54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