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执2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傅房发与何容娣、曾谢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房发,何容娣,曾谢香,何炜成,廖水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3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傅房发,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何容娣,女,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曾谢香,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何炜成,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被执行人:廖水良,男,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傅房发与被执行人何容娣、曾谢香、何炜成、廖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何容娣、曾谢香、何炜成、廖水良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傅房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容娣、曾谢香、何炜成、廖水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