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02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俞风莲与张以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青0202执恢10号俞风莲、张以芳:本院执行申请人俞风莲与被执行人张以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以芳银行存款11590.65元,申请人俞风莲的委托代理人张学福放弃4571.92元,申请人已支取11590.6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