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成友与被执行人何佳坤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成友,何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162号申请执行人:魏成友,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何佳坤,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在执行魏成友与何佳坤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何佳坤正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成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於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