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浩、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刘浩,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住九江市庐山区。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法定代表人萧雪峰。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刘浩申请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刘浩案款7065.4元,承担执行费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市公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焦 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