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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0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宋志强与张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强,张文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0903号原告:宋志强,男,197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张文新,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宋志强与被告张文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张文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凌琼审 判 员  张水红人民陪审员  董志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石文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