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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单玉革与王常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革,王常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523号 原告:单玉革,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友,招远正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王常玉,男,汉族,现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坤,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玉革与被告王常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丽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怡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