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单玉革与王常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玉革,王常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85民初2523号 原告:单玉革,男,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友,招远正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王常玉,男,汉族,现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坤,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单玉革与被告王常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丽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怡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