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4执8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黄倚萍、李明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倚萍,李明光,李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4执83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倚萍,女,196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李明光,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李兴荣,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倚萍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6)桂0204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谢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