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邱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8刑初3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汉族,大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5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辩护人吴国健,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其辩护人吴国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邱某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京柏城停车场出口处,与停车场员工被害人谭某因收费问题发生矛盾继而进行打斗,邱某用拳脚将谭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邱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邱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2.邱某在事后主动报警且在现场等候处理,有自首情节;3.邱某与被害人谭某发生争吵后,只是先推了一下谭某,但谭某反应激烈,两次捡起石头扔向邱某,其中一块石头打中邱某,导致邱某的手部受伤,谭某的行为诱发邱某冲动犯罪,谭某在案件事实中存在过错;4.邱某在事后赔偿被害人谭某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法院考虑邱某有上述犯罪情节,且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等因素,对邱某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邱某在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明路京柏城停车场出口处,与停车场员工被害人谭某因停车费人民币3元的收费问题发生争吵,后邱某向收费岗扔进一个饮料瓶,谭某走出收费岗向邱某的车辆扔回饮料瓶,继而邱某下车与谭某发生打斗,邱某用拳脚将谭某打伤,谭某用石头扔伤邱某。经法医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邱某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谭某因与邱某发生打斗的行为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元)。另查明,邱某在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事后,邱某及其家属向谭某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谭某收到赔款后对邱某给予了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证人邱某的证言,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包括法医活体检验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支付医疗费凭证及赔偿收据,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报警电话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在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谭某赔偿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谭某的谅解,故本院酌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谭某与被告人邱某发生打斗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等情节,本院在对被告人邱某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邱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是因琐事引发的伤害案件,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予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罗植棠审判员 关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骏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