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终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童贱民与李波、肖勤初、赵丽阳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贱民,李波,肖勤初,赵丽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贱民,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肖勤初,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审第三人:赵丽阳,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童贱民因与被上诉人李波、原审第三人肖勤初、赵丽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1民初2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二审期间,上诉人童贱民提交证据证明李波与肖勤初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李波是否能确认取得湘E174**号挂车的所有权,主要依据是其与肖勤初买卖合同的效力,原审法院对该基本事实未予查清。且原审法院对李波提出的停止执行的诉讼主张未作裁决,遗漏当事人的诉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东县(2016)湘0521民初字21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二审诉讼费500元,退还给上诉人童贱民。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审 判 员 朱一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