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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5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斌与李广星、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斌,李广星,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5民初3867号原告刘斌,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星,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滨江西路2号13幢220室。法定代表人李长勇。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新中心商务大厦2309室。代表人包振。委托代理人王昊,该公司员工。原告刘斌与被告李广星、江阴市坦顺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刘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斌负担。审判员  谭学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