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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李某、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保442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黎,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上海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北石路138号2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9297081-6。法定代表人魏某。被申请人:魏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刘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李某、刘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李某、刘某的银行存款889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某、李某、刘某的银行存款889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其他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阳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