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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1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薛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奚某,该公司总经理。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32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仲裁费1430364元。本院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8000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划转了上述执行案款208000元,剩余案款1222364元已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某某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飞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