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某与樊某1、樊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樊某1,樊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978号原告韩某,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樊某1,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樊某2,男,1992年8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原告韩某诉被告樊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韩某经本院向其送达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魏成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