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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魏圣洁、魏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圣洁,魏永明,李卓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92号申请执行人魏圣洁,男,1977年7月7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魏永明,男,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卓颖,女,1982年11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执行魏圣洁诉魏永明、李卓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2016)赣0730民初260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魏永明、李卓颖应支付申请人魏圣洁案款24.612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费3591.87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24.6125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魏永明、李卓颖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260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