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7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耿娟、沈金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娟,沈金修,吕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7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耿娟,女,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被执行人:沈金修,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吕孝珍,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娟与被执行人沈金修、吕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沈金修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128-1042号(1-214)房地产。2017年8月16日,买受人谢远赏以19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128-1042号(1-214)房地产的查封;二、宁波市海曙区开明街128-1042号(1-214)房地产【房产证号:甬房权证私新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甬海国用(2003)字第05783号】归买受人谢远赏(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买受人谢远赏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