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师周生与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穆亚斌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0502执318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师周生与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经营者:裴润乾)、穆亚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穆亚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师周生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穆亚斌执行(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交付土地1.6亩及由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支付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395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穆亚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应询传票,限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穆亚斌在三日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公布了返还土地的公告,责令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穆亚斌于2017年5月28日前向师周生返回土地。2017年7月18日,土地实际使用者穆亚斌已向申请执行人师周生交付了土地1.6亩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师周生以今后与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协商解决房屋问题时,再由师周生与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解决受理费及公告费的问题为由,申请撤回了要求天水市秦州区南山特种养殖场承担受理费及公告费共计3950元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返还土地1.6亩的内容双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师周生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5)天秦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返还土地1.6亩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石亚敏审判员 陈建生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