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仲美与林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仲美,林文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1987号原告:刘仲美,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林文君,女,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刘仲美与被告林文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仲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美撤诉。案件受理费185元,由原告刘仲美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克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郑 光代书记员 赵 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