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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萧某与余兴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余某德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5民初4795号原告:萧某,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余某德,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案由:物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诉被告余某德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颖慧人民陪审员  梁浩荣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映萍张春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