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萧某与余兴德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余某德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5民初4795号原告:萧某,男,195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余某德,男,194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案由:物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诉被告余某德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黄颖慧人民陪审员 梁浩荣人民陪审员 王君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映萍张春映 关注公众号“”